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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有线数字付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
广电有线数字付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8

广电有线数字付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


    第二章 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

  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九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三)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四)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六)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一)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炙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纺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付费频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开办付费频道的申请应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期限为30日。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申请开办的机构作出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开办付费频道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本开播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其许可证。

  开办机构应执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付费频道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止运营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运营超过7天或累计停止运营超过15天的,视为终止。付费频道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输有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付费频道由开办付费频道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播出,并由集成运营机构集成。

  经批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全国范围内营销付费频道;经批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付费频道做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付费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集成未经批准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集成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第十七条 经集成的付费频道由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负责传送到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由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负责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高速变更,不得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不得擅自传输向用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第十八条 从事付费频道的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活动,应建立安全运行保障体系,按照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和系统,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不得擅自运营。

  第十九条 付费频道各运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费用结算与分摊,疏入与分配等内容订立合同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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